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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研究院成立章程4篇(范例推荐)

时间:2023-10-20 13:4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研究院成立章程中国经济管理科学研究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基本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研究院成立章程4篇,供大家参考。

研究院成立章程4篇

研究院成立章程篇1

中国经济管理科学研究院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基本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名称:中国经济管理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 研究院秉承“开拓资源优势、指导战略实践、创新发展观念、引领区域前行”的宗旨,以推动中国国内区域长效有机的开发、为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机构提供深入、客观、准确的解决方案和理论支持为目的,以战略发展、招商引资、区域规划、项目策划、区域推广、资本运营等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为主要任务。

第四条 研究院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研究院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探讨中国开发战略、区域可持续发展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等理论、方法,为中国经济发展提出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中国经济管理机构制定和实施区域发展规划,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机构运用科学的眼光制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收集、传播国内外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前沿市场信息,独立编辑出版行业学术著作、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

(四)独立或联合举办相关行业主题会议、论坛;针对地方政府进行相关行业的培训和讲座;

(五)协助相关企业开展中国行业知识培训、技术引导讲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六)广泛联系国际与中国国内经济管理相关机构,组织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需要开展中国区域经济管理相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理事会权利、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权利、义务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 专家顾问团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专家顾问团权利、义务详见附件二。

第五章 院长权利、义务

第八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秘书长。

第九条 研究院成立研究院理事会,理事会对研究院研究方向负有指导性、实施性责任。

第十条 院长为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由理事会任命。

第十一条 研究院建立以院长为首的科研、经营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研究院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二)代表研究院对外签定有关合同;

(三)拟订研究院组织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研究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管理人员;

(七)研究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院长有权指定副院长、秘书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十四条 研究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十五条 研究院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研究院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 研究院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

第十八条 研究院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对研究院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研究院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条 研究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研究院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二)研究院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

(三)研究院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研究院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经研究院理事会批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研究院成立章程篇2

中国经济管理科学研究院

章 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基本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名称:中国经济管理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 研究院秉承“开拓资源优势、指导战略实践、创新发展观念、引领区域前行”的宗旨,以推动中国国内区域长效有机的开发、为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机构提供深入、客观、准确的解决方案和理论支持为目的,以战略发展、招商引资、区域规划、项目策划、区域推广、资本运营等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为主要任务。

第四条 研究院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研究院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探讨中国开发战略、区域可持续发展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等理论、方法,为中国经济发展提出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中国经济管理机构制定和实施区域发展规划,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机构运用科学的眼光制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收集、传播国内外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前沿市场信息,独立编辑出版行业学术著作、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

(四)独立或联合举办相关行业主题会议、论坛;针对地方政府进行相关行业的培训和讲座;

(五)协助相关企业开展中国行业知识培训、技术引导讲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六)广泛联系国际与中国国内经济管理相关机构,组织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需要开展中国区域经济管理相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理事会权利、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权利、义务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 专家顾问团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专家顾问团权利、义务详见附件二。

第五章 院长权利、义务

第八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秘书长。

第九条 研究院成立研究院理事会,理事会对研究院研究方向负有指导性、实施性责任。

第十条 院长为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由理事会任命。

第十一条 研究院建立以院长为首的科研、经营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研究院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二)代表研究院对外签定有关合同;

(三)拟订研究院组织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研究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管理人员;

(七)研究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院长有权指定副院长、秘书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十四条 研究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十五条 研究院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研究院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 研究院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

第十八条 研究院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对研究院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研究院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条 研究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研究院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二)研究院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

(三)研究院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研究院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经研究院理事会批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研究院成立章程篇3

企业研究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以下简称“研究院”)是由山东zz集团发起成立的企业内部研究机构。研究院旨在进行橡塑制品、装备研发,自动化控制与工业机器人研发;并提供相应业务的工程技术服务。

第二条 本研究院由山东zz集团出资贰佰万建立,由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yy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外聘理事构成。研究院设置在东营市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总部,研究院院长兼理事长由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印振同担任,并负责研究院的日常工作。理事长及外聘理事成立理事会。理事会参与研究院工作,外聘理事对研究院工作行使指导、建议的权利,对xx提供战略指导。

第三条 理事会由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yy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塑料加工协会、青岛科技大学机电学院、山东省橡胶行业协会精英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按照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研究院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研究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研究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章 理事会、监事会的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理事会会成员聘期四年。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八条 理事会于每年召开2次战略规划研讨会,对研究院研究方向、研究工作、研究成果提出建议。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以理事会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违反本理事会章程或损害研究院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聘期四年。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予以除名。

第三章 理事会成员的权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在研究院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研究院颁发的正式聘书;

2.对理事会的管理与运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3.获得相应的专家顾问费;

4.参与研究院举办或参与的各项业界交流、研讨活动; 5.每年获得研究院报告;

6.参与委员会章程的修订与完善; 7.罢免、增补理事

8.对研究院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提出建议; 9.参与研究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理事会在研究院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理事会章程;

2.对研究院工作提供自己的战略观点,并提供相应的合理资源; 3.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4.对山东zz塑胶工业有限公司、yy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发展进行战略指导; 5.参与研究院的研究工作,撰写指导性文章,在征得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将文章作为研究院的稿件来源;

6.在征得理事会成员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应的媒体或资料上使用委员的肖像、个人资料等信息。

第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议落实情况;

3.代表理事会签署相关文件;

4.不得私自利用理事长职权为其它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进行非法赢利活动,损害研究院利益;

5.向理事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修订草案、建设项目、合同草案、提留总额等需要讨论决定的会议事项; 6.管理本研究院的资产和财务;

7.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对长期不能履行职责的理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可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四章

院长权责

1.2.3.4.5.6.第十六条 本研究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研究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研究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研究院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权责

1.2.3.4.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本研究院财务;

对本研究院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本研究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研究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核对理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理事交涉或对理事起诉;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9.监事不得兼任理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10.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五章 附则

本章程于2014 年

日正式颁布并生效;

与研究院有其他合作项目的理事单位,另行签署合作协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归xx。

研究院成立章程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名称:xxxx研究院(以下称“企业”)

企业住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邮政编码:100013

第三条企业是中国xx集团公司设立的,以科技开发、产品研制、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国xx集团公司是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x万元,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照市场需求,切实把技术创新作为增强企业生产力的关键措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六条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九条企业宗旨:依托科技优势,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把企业建设成集工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产品制造、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经营范围:

主营:建筑业(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监督及管理,工程与产品检测,计算机软件与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五金交电、通信设备等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兼营:实业投资、物业管理、培训、房屋租赁;日用百货的销售、机动车停车服务等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方式:工程承包、设计、生产、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代销、代理、装修等。

第三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和总会计师。第十三条院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院长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任命。

第十四条企业建立以院长为首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系统。院长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院长领导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四)提出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五)依法奖惩职工。

第十六条院长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企业的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

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义务。

第五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二十三条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企业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企业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

第二十六条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章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工资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九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收优秀科技人才。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审核,并实行任期制。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条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一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保障制度。

第七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二)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

(三)企业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企业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清算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经中国xx集团公司批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章程范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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