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供大家参考。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职工职业危害防治意识,减少职业危害,防止职业危害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委托B级培训中心或C级培训中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培训教育工作。
(二)公司职能部门要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各单位要将职业健康培训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三)各中心(单位)在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专业知识培训的同时,也要将公司及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纳入培训内容。
(四)公司及各单位在安全生产月或临时开展的大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时,要将职业危害防治内容纳入宣传活动之中。
(五)公司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省市组织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培训学习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职业危害发病及预防措施。
2.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及标准。
3.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知识、职业卫生危害的科学知识。
4.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5.国内外先进的职业卫生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七)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 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职业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基本的职业卫生知识、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2.各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保存。
3.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培训由各单位培训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劳动保护知识、国家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2)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3)公司职业危害的基本状况、掌握所从事工种的工艺流程和防护措施。
(4)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
内容。
4.连队及车间级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连队及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内容应当包括: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检测结果及预防措施,如何正确使用针对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
(2)在建工程基本情况、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3)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和汇报。
5.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6.凡接触铅、锰、苯、氯、辐射、强酸强碱等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业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日常安全教育 日常职业卫生教育包括班前会、安全学习日活动、领导安全讲话、复工后的安全健康教育、调换工种的岗位安全健康教育、临时性的安全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
1.班前会由值班队干在布置安排生产任务时,要同时强调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注意事项。
2.各级领导在总结部署工作时,要宣传部署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各基层队在传达会议精神时,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九)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 1.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承担本施工单位用工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部门应协助其做好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2.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公司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完善职业危害的预防措施,设置必须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3.各中心在与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合作时,要认真审查外来施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
4.对外委工程的施工人员职业危害的培训教育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业主方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公司有权做出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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