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市供销合作社工作制度汇编,供大家参考。
市供销合作社工作制度汇编
目 录
1.XX市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2.XX市供销合作社请销假制度
3.XX市供销合作社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4.XX市供销合作社办公用品(具)管理制度
5.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一把手“五个不直接管”制度
XX市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1、帐目管理。建立完备经费收支帐目,钱款帐目要清、手续要健全,帐目要日清月结,及时报帐。
2、公出审批手续。公出须经主任同意,方可出差。返回后,三日内报帐。
3、物品购置。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发货票要有经手人、主任、副主任、经手人签字。办公用品配置由办公室负责。
4、借款。公出所借款项必须由主管财务主任签字,在出差回来后三日内带有关票据进行结算,余钱退回。
XX市供销合作社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秩序,督促干部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强化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请假(提供医院相关证明)、休假等一律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请假应有书面假条,请假条逐级审批后报人秘科备案。
2、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至3天由分管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同时要向主要领导说明情况;1天以上由分管主任签字后,再请主要领导审批。
3、销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时返回,并立即向准假领导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经准假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返回后到办公室补办手续。逾期不归并未获批准的,即视为旷工。并要求本人必须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作检讨。
4、病假。由市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按规定程序报批。长期请病假的,要定期出具诊断证明。病假审批程序:病假2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由单位酌情予以审批;病假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时报组织或人社部门备案。
5、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为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照顾本人及家庭生活,调解或解除工作人员工作疲劳给予的假期。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年休假由科室统一权衡并报单位批准后实施。以下情况者不得安排年休假: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满1个月者;当年休产假6个月及以上者;新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已休假者: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尚未正式转正者。
6、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市供销合作社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供销社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供销社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共同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处和并处。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的、未及时公开的、公开内容不实的、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
(二)在业务工作中,违反党纪、国家法律和政令,违反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超越办事权限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
(五)服务工作中,以任何借口敷衍搪塞、推诿扯皮,刁难服务对象的,无理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的。
(六)以任何形式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宴请,巧立名目乱收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一)责任认定分工,在接到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方面的投诉、 举报后,对一般性问题转由相关股室调查处理; 重要问题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调查处理。各科室对投诉举报本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应认真调查; 并报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被举报人所在科室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调查核实。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牵头,对有关科室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认定处理。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主管科室分管领导将调查材料及认定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查处审批。
(四)备案。在考核或自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追究处理。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确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者, 由所在科室分管领导带领违纪人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三)被投诉两次以上或被上级领导、社会团体提出批评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给予诫免谈话,当月绩效等级评为一般。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对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机关全体人员给予通报、行政告诫外,具体责任人免除评优资格。
(五)凡违反本办法中条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经批评教育仍不能改正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报请上级人事部门批准给予辞退。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社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XX市供销合作社办公用品(具)管理制度
为规范机关办公用品(具)的采购、保管、领取和使用。确保办公所需,倡导勤俭节约、物尽其用,杜绝铺张浪费、大手大脚、管好用好办公物品,特制定办公用品(具)管理制度。
一、办公用品(具)的采购
1、单位所有办公用品(具)的采购工作.统一由办公室采购,如有特殊情况由个人采购,报销时需办公室主任签字。
2、采购工作要科学、合理,增强透明度。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欲购物品的性能、价格及附加优惠条件。货比三家,讲价压价,努力达到货真价实,物美价廉。本地有的物品,只有当因差价节省的钱超过交通运输成时,方可派人派车到外地采购。
3、办公用品(具)采购的一般程序为:需用科室或个人向办公室提出购物申请→办公室确认库存无可用或可替代的物品后按照规定进行采购→采购人和办公室主任各自在发票上签字→有关领导按规定批准权限审签→财务科核销。
二、办公用品(具)的保管
1、库存办公用品(具)的种类和数量要科学确定,合理控制。常用、易耗、便于保管和适于批量采购的办公用品可适量库存。要避免不必要的储存或过量积压,确保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
2、加强对办公旧物的管理。阶段性使用和暂时闲置的物品要妥善保管,随时待用;
科室替换下的各类办公设备交由办公室保管,登记造册,修旧利废.充分利用。
三、办公用品(具)的领取
1、领取的原则是:工作任务清楚,使用目的明确,一次一领,随用随领,用多少领多少,专领专用。
2、领取时,领取人须在《办公用品(具)领取登记本》上写明日期、领取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等项并签字。
3、 办公用品(具)管理部门及人员应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控制办公用品(具)的领取数量和次数,保证办公需要。对于消耗品,可根据历史记录和经验法则设定领取基准。明显超出常规的申领,领取人应作出解释。
4、领取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具)(如订书器、计算器、剪刀、台历架等)应列入移交,如重复申领,应说明原因或凭损毁原物以旧换新,杜绝虚报冒领。
四、办公用品(具)的使用
1、使用办公用品(具)应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在日常工作中,处处精打细算,提倡节省每一张纸、每一颗钉、每一滴墨、每一分钱,努力降低办公成本。
2、办公用品(具)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已有,挪作私用;
不得用办公设备干私活,谋私利;
不许将办公用品(具)随意丢弃废置。
3、精心使用办公设备,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关闭电源。定期维护保养,最大限度的延长办公设备、 用品(具)使用寿命。
4、办公用品(具)使用要物有所值,物尽其用,不要大材小用.贵材贱用。大头针、曲别针等要反复使用;
纸张可双面利用,修改校对稿可先用废旧纸张打印等,充分发挥各种办公用品(具)的最大使用效率。
5、印制文件材料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要根据文件材料印制要求及数量选择合适的印制方式,既要方便快捷,又要使成本最低。并力求使印制数与需用数基本相符,略有余富,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6、对于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具),科室间应尽量协调相互借用,一般不得重复购置。使用中办公设备出现故障,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和联系退换、保修、维修、配件事宜;
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一把手“五个不直接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党纪法规,特制定市社一把手“五个不直接管”制度。
1、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审批财务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数额较小的由分管财务领导的审批,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2、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组织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机关中层干部提拨任用、干部人事调动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等,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机关中层干部提拨任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市里有关规定进行。
3、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
4、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
5、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科室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应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市社办公室实行集中采购。“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