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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思考

时间:2023-12-25 13:12: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思考,供大家参考。

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思考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是我国商事立法回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实施的重大举措,是营商法治环境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将对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某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聚焦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全力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链条,促进市场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释放,市场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

一、宽准入,培育市场主体生态

一是认真落实“一网通办”服务模式。着眼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持续优化完善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功能。全区企业开办实行全程无纸化登记模式,推行所有开办事项一网通办,将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和就业社保登记等开办事项全部集中到**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申请人只需登录一个网站,进行一次填报,点击一次提交,即可完成开办企业申请,办理结果实时反馈。

二是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免费印章。企业设立即免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同时根据市营商办《关于继续做好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印章的通知》和区领导批示,今年继续为开办企业免费提供一套4枚印章(含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使市场主体准入成本更低,为市场准入提供更为宽松便捷的营商环境。全程网办比达到95%,平均跑动次数降低到0.12次。为3028户企业节省公章刻制费用227万元。

三是落实集中办理和就近办理制度。在市民中心设立自助开办专区,大力推广““一网通办”” “*通办”” “一窗通办”等应用模式,实现企业开办从申报到核准反馈,再到获取办件的全流程“不见面”办理。辖区共设28个市场监管所,开办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可就近在辖区市场监管所办理,极大方便群众办事。“一网通”平台在开办企业事项之外,额外提供银行开户预约服务。申请人有开户需求的,可通过该平台选择商业银行网点进行预约,与开办申请信息一并提交,也可以选择在专区进行线下开户预约。逐步将企业登记实名验证范围推广至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变更登记(备案)、注销等业务环节。实行企业登记实名验证后,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企业登记的行为已得到有效遏制。

二、促准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是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照后减证”。“证照分离”改革已在我区全面实行,1个事项由审批改为直接取消审批,1个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5个事项由审批改为优化审批服务。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二是是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等级评价模型,开展全覆盖、多维度、全周期的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等级进行分级管理。对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一般不主动发起日常检查,激励企业守法经营。三是落实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登记制度。按照总局技术方案更新升级登记系统,在全省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改革,将现行的申请人“写作文”、登记人员“改作文”方式调整为申请人从规范目录中自由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根据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按照规范目录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和信息共享部门的对应关系,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相关企业信息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精准推送至对应层级的主管部门。

三、降门槛,助力大众创业创新

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全面实施市场主体住所自主承诺制,可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申请资料。按照《意见》确定的登记原则,进一步深化这项改革。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破除“严防死守”观念,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申请人在办理企业设立、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时,依据《意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参考目录》等有关规定,对自主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则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即予以登记。二是助力拓展生产经营。对公司制企业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实行“一照多址”直接办理,企业可以在登记一个住所的基础上一并登记多个经营场所,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进行变更或增减,方便开展多点经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三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对于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予以公示。对于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撤销,并将责任人纳入失信名录。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由审批部门依法监管。

四、畅退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一是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均可申请简易注销;
二是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且未收到任何异议的,企业应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实现公告零费用和退出效率成倍提升。三是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企业因为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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