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 1 - XXXX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二条 处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 2、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2 - 1、违反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学生受到治安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携带有黄色内容的软盘或光盘上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传播、复制秽物品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登录非法网络传播有害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3 - 第十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1、妨碍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故意破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侮辱妇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擅自在学院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在校内公共场所抽烟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在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在宿舍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打牌、嬉闹、播放音响、看电视、操作计算机等)
- 4 - 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9、在宿舍饲养宠物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盗窃、诈骗价值在 5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次盗窃、诈骗,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 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2、敲诈勒索钱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邀约院外人员到我院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5 - 6、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有赌、涉毒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资,进行赌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屡次参与赌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涉毒或教唆他人涉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10 学时给予通报批评;达15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达 2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 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达 4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 60 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
- 6 - 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
- 7 - 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己有、在校期间两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组织,蒙骗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
- 8 - 第二十三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学生违纪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1、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参与。其他方面的,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在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2、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3、违纪学生所在系,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违纪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系负责行文,并报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若涉及二个以上系部的学生违纪处分,学生工作处在征求系部意见后可直接作出处理; 2、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
- 9 - 理意见,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并分别报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 3、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并分别报学院办公室、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决定之前,有关单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系部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XXXX 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系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 10 - 第三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汇报思想认识。处分满一年可以向学工办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的学生察看期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计算。察看期满,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同时附有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系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察看。若在察看期间,无明显进步,需延长察看期半年至一年。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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