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装饰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供大家参考。
建筑装饰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 总 则 1、为加强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提高我院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的理论、专业技术和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2、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指导委员会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工作咨询、评审、建议的机构,在工程管理、学术研究上起咨询、参谋和指导作用,受学院委托承担部分执行、管理功能。
3、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指导委员会在发挥全装饰教师参与建筑装饰工程的理论研究与专业职能、管理方面起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职业教学的综合实力,促进专业的全面发展。
4、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指导委员会对教学工作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经学院教务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指导委员会组成形式 1、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指导委员会由理事会、秘书组和专业组组成。理事会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专业组负责开展各专业领域具体工作,秘书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联系、协调和落实等工作。
2、理事会成员由本院工作一年以上,在校员工中学术上确有专长并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及国家注册资格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理事会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监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
3、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指导委员会和理事会设主任一名,由学院教师和企业人员担任。
4、理事会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理事会委员名单由分院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由分院聘任。
5、总负责人根据专业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理事会委员名单,增补委员必须在专业组任职一年以上,经理事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方可成为理事会委员。
6、各专业组委员由三名以上理事共同提名,经理事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方可成为委员。
7、理事会委员、专业组委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其委员任职资格:
(1)、离职人员 (2)、因工作失误受到受过行政处分;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4)、任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罚 (5)、其他不适宜担任委员的情况 8、讨论重大专业技术和管理问题时,专业技术专家委员会可邀请其他行业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9、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组设在分院办。
10、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指导委员会设立下列专业组,各专业组组长由理事会委员担任,开展相关工作。
(1)预算工程 (2)装饰施工工程 (3)装饰工程(含建筑幕墙)
(4)给排水与暖通工程 (5)建筑节能工程 (6)建筑装饰材料 (7)建筑装饰设备 (8)建筑装饰设计 (9)相关基础课程 第三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指导委员会职责
1、审议专业发展技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的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受负责人委托对重要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和咨询。
2、研讨本院所需各类专业人才,提出人才引进的目标和规划。
3、密切跟踪和了解国内外有关装饰技术、管理的最新动态,指导、组织装饰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4、指导分院范围内专业技术研究项目的设置,对项目研究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5、参与分院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课程标准的制订,项目教学示范文本的编制。
6、参与对分院项目负责人、专业带头人等的培训与指导。
7、参与分院优质课程的编制与评议。
8、对重要课程建设方案论证提供咨询。
10、配合解决分院其他有关技术管理问题。
第四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指导委员会运行 1、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 1-2 次全体会议,可采取碰头会、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全体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在必要时,指导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商讨、决定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2、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指导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3、会议决议事项时原则上应采取委员表决的方式。当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需书面委托其它委员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4、建筑装饰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组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5、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指导委员会下设的各专业组根据分院发展需要可分类开展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一次。专业组开展活动时应就下列内容进行交流或提出咨询意见:
(1)新工艺、新材料的特点介绍与控制要点; (2)典型案例介绍; (3)管理经验交流; (4)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探讨; (5)对专业发展的建议; (6)提出科研课题的建议; (7)其他内容 6、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运行经费预算由分院行政会议审批。
第五 附 则 1. 本章程自分院行政会议审定通过之日起实行。
2. 本章程由分院相关负责人负责解释。
3.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指导委员会另行议定。
4. 本章程如与上级领导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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