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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菁选3篇

时间:2023-02-19 09:54:07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一次性告知制度1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次性告知制度,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一次性告知制度,菁选3篇

一次性告知制度1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齐或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齐或补正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知管理服务对象,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须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他的均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并存档备查。

一次性告知制度2

  (一)当事人在申请法律援助和接受法律援助服务时,接待人员或承办人员应履行如下一次性告知义务:

  1.告知申请法律援助须提供如下材料:

  ①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经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③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告知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3.告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告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消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中心、区司法局或行业协会投诉,并可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5.告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6.告知受援人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陈述真实情况;不得虚构事实、提供伪证、向承办人员提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否则法律援助中心有权终止法律援助。

  7.告知受援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否则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8.告知受援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保证法律援助事项的正常办理。

  9.告知法律援助申请人认真阅读《法律援助服务指南》、受援人认真阅读《法律援助告知书》。

  (二)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时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一次性告知制度3

  为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效率型、廉洁型国税机关,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二、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涉税事项告知单》交纳税人,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涉税事项告知单》一式一份,由窗口人员受理相关业务时填写交给纳税人。接收告知的纳税人应在《涉税事项告知单》上签名。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且手续、资料要求明确的,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

  四、遇到纳税人对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承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即时告知当事人。

  五、纳税人电话咨询有关办理涉税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六、各办税服务厅要在纳税人集中办税场所设立公告栏、触摸屏,统一公布涉税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和填写要求。

  七、责任追究。涉税业务受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凡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或被纳税人投诉且查实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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